◆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调整-六部门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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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月8日电(记者 孙博洋)日前,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共同印发了《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下简称《通知》)。《通知》显示,部分进口商品将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通知》规定,《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7年修订)》(下简称《目录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7年修订)》(下简称《目录2》),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目录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目录2》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目录1》和《目录2》中列明执行年限的,有关装备、产品、零部件、原材料免税执行期限截至到该年度12月31日。
《通知》还显示,根据国内产业发展情况,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混流式水电机组等装备的免税政策,生产制造相关装备和产品的企业2018年度预拨免税进口额度相应取消。
《通知》规定,《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7年修订)》(下简称《目录3》)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对2018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批准的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有关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和企业,进口《目录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税收,这些项目和企业包括: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