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国家禁止压力容器货物手续 青岛公司被行政处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3月16日,青岛海关网站发布黄岛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黄关检违字15号。
2019年9月26日,当事人青岛*****有限公司以修理物品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
报关单编号425820191000225023。申报商品编号为7311009000,申报品名为钢瓶,申报价值为155400元。
经海关查验,实际货物为旧钢瓶,属于《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列明的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
上述违法事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箱单、发票、合同、当事人情况说明、
《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等证据相互印证在案。
当事人上述进口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
黄岛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计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
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
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