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械制造有限公司全自动高精度EVA发泡注射成型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出口案
二手新旧EVA发泡注射成型机商品编码均应为:8477101090申报不实出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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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29 14:33 文章来源:厦门海关 【字体: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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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沧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沧法制罚字(一般)〔2022〕0634号
当事人:泉州****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432,海关编码:350****5,法定代表人:****
地 址: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2020年9月28日以来,当事人泉州*****造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申报出口报关单号370820200000462299等共计252票全自动高精度EVA发泡注射成型机。上述报关单项下商品名称均申报为:全自动高精度EVA发泡注射成型机,商品编码均申报为:8477109000,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经海关核实,上述252票报关单项下商品的实际商品编码均应为:8477101090。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自动进口许可证、情况说明、查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9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