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进口法定检验商品未报检案
进口二手旧压滤机、磨粉机、调浆机手续流程不能少报检-未报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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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04 16:33 文章来源:厦门海关 【字体: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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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沧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沧关检违字〔2022〕002号
当事人:|****上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PATR****D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87118
住 所: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841号1702室
****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申报进口压滤机、磨粉机、调浆机各一台(报关单号:370820221000019783),原申报02项磨粉机,申报商品编号为8479820090,申报货值CIF EUR65000;03项调浆机,申报商品编号为8479820090,申报货值CIF EUR88000。经查验核实,上述02项商品编码应为8437800000,03项商品编码应为8438400000,以上两项货物属于法定检验商品,货物价值105.5万元。当事人进口法定检验商品未报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款规定。
以上事实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2年8月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