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機械進口正常情況下海關都會對貨物進行查驗,海關對進口貨物的報關,經過審核報關單據、查驗實際貨物,並依法辦理了徵收貨物稅費手續或減免稅手續後,在有關單據上籤蓋放行章,貨物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才能提取或裝運貨物。此時,海關對進口貨物的監管才算結束。另外,進口貨物因各種原因需海關特殊處理的,可向海關申請擔保放行。海關對擔保的範圍和方式均有明確的規定。
辦理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人可以向海關提供擔保,申請放行貨物:
(一)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完稅價格、原產地尚未確定的;
(二)有效報關單證尚未提供的;
(三)在納稅期限內尚未繳納稅款的;
(四)減免稅審批手續或者其他海關手續尚未辦結的。
國家對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限制性規定,應當提供許可證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擔保的其他情形,海關不予辦理擔保放行。
提交資料
保證金審批表及其隨附單證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擔保人、被擔保人的姓名、名稱、住所地、聯繫方式;
2.申請擔保的貨物名稱、數量、貨值、申請理由,運輸工具號碼、申報日期;
3.保證金的數額、;
4.保證事項和擔保範圍;
5.擔保責任;
6.擔保人、被擔保人存款賬號或其開戶銀行賬號;
7.海關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擔保人應當在海關保證金審批表上加蓋印章,並註明日期。
辦理程式
擔保人申請提前放行貨物而提供擔保的,應當向現場海關業務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根據海關的要求提供保函等權利憑證以及有關檔案。
對於因減免稅審批手續未辦結申請憑保證金(保函)放行的,擔保人憑企業所在地主管海關關稅處出具的《海關同意按減免稅貨物辦理稅款擔保手續證明》向現場海關業務部門辦理擔保申請擔保人向海關辦理擔保手續,應通過銀行轉賬的形式提供擔保;對於無法辦理銀行轉賬或金額較小的,可以以現金形式交付。以現金形式交付的,業務部門應在收據上註明“現金收取”。
以保證金形式提供擔保的,擔保人交款後,由財務部門憑銀行回單確認保證金到帳,由業務部門在H2000系統中的“保金保函子系統”辦理核注,向擔保人開具《海關保證金、風險擔保金、抵押金專用收據》,對被擔保貨物予以放行。
以保函形式提供擔保的,由業務部門在由業務部門在H2000系統中的“保金保函子系統”辦理核注,對被擔保貨物予以放行。
擔保人在擔保期內履行納稅義務的,現場海關業務部門應自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財務部門和擔保人辦理退款手續。財務部門憑擔保人《海關保證金、風險擔保金、抵押金收據》退款聯和業務部門轉來的《海關(交)付款通知書》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退款並進行賬務處理。
辦理時限
現場海關業務部門收到申請的,海運口岸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接受擔保,陸運口岸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接受擔保。如不能做出決定,經本海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及依據
不收取任何費用。
辦理依據
《海關總署關於印發<海關保證金、、抵押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署財發[2005]339號) 《深圳海關關於印發<深圳海關保證金、風險擔保金、抵押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深關財〔2005〕994號)
辦理部門
各現場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