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关于志圣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关缉违字〔2018〕13号)
发布时间:2018-02-13 13:39 文章来源:上海海关 【字体: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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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关缉违字〔2018〕13号
当事人:志圣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第二工业区利和路6号
法定代表人:梁茂忠
海关编码:4401948249
2015年6月8日,当事人委托上海展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水平涂布机1台,申报总价共计CIF人民币815000元,申报商品编号均为8479899990,进口关税税率0%,报关单号220120151010209318。经查,上述货物实际商品编号应为8420100090,关税税率8.4%。
经核定,上述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80098.20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产品资料、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被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