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设备申报不实遭处罚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江苏常州某公司向江苏常州检验检疫局申报进口1台弦轴销打孔加工用数控设备,总金额65200美元,HS编码为859210000,该设备进口时按全新设备申报和办理了入境手续。检验人员现场检验监管时发现,该进口设备实际为新旧混装,后经调查确认,旧设备进口手续http://www.wwwimport.com/ 其符合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中旧机电产品的定义,进口时未按照该《办法》如实申报,而是以旧报新进口。常州局根据相关法规,对当事人处以21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案件分析】
检验人员现场检验监管时发现该设备部分有明显有形损耗,但当事人强调此设备为从未使用过的新设备,不是旧机电产品,有形损耗的原因为此台产品为日本母公司为常州子公司专门研发的专用设备,经历了较长时间的研发期。但检验人员发现设备部分零部件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为2008年生产,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符合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中旧机电产品的定义。后经检验人员宣传《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该公司意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认识到设备的新旧必须依法规评定,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超过质量保证期的机电产品和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机电产品也为旧机电产品。常州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近年来,入境虚假申报,以旧报新进口的情况屡见不鲜,其中进口企业非主观有意违法占据一大部分。进口企业非主观有意违法原因多为对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够了解和国内子公司国外母公司间沟通不良。据该案例当事人反映,之所以本次按新设备申报进口,其主要原因为对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够了解,认为本设备为公司研制的专用设备、未经正式使用即为新设备,不清楚《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中关于旧机电的定义。针对这一类非主观有意违法现象,常州局已制定多项措施,包括在报检大厅设立《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公告板、举办重点企业座谈会讲解法规、上门服务对外企进行法律宣传等,通过多种举措杜绝企业因不了解法律法规而造成的违法现象的发生。
【相关法规】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已经使用,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机电产品;
(二)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超过质量保证期的机电产品;
(三)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机电产品;
(四)新旧部件混装的机电产品;
(五)大型二手成套设备。 (霍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