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口化妆品收发货人备案更便捷,手续进一步简化
基本编码 QT00070002 事项名称
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 事项类型
其他事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八条;《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质检总局2016年第77号公告)。 实施机构
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 法定办结时限
境内收货人备案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承诺办结时限
境内收货人备案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结果名称
通过备案系统发放备案编号并上网公布备案名单或者通过备案系统告知备案不通过原因并退回备案申请。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申请材料
一)境内收货人备案申请材料
1.《进口商备案申请表》电子版(可在海关总署外网下载);
2.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3.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产品追溯管理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和处理制度等;
4.与化妆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5.拟经营的化妆品种类、存放地点;
6.2年内曾从事化妆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化妆品品种、数量);
7.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海关核实企业提供的信息后,准予备案。
(二)申请材料的提交
境内进口化妆品收货人通过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提交电子《进口商备案申请表》的同时,还要向工商注册地海关提交“申请材料”的1至7项纸质备案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
链接 办理形式
窗口、网上办理 审查标准
化妆品收货人应当于化妆品进口前向工商注册地海关申请备案。海关部门对企业提供的下述信息进行核实:
(一)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二)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建立并有效实施进口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化妆品进口及销售记录产品追溯管理制度、不合格化妆品召回、处理等制度);
(三)与化妆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四)拟经营的化妆品种类、存放地点;
(五)2年内曾从事化妆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化妆品品种、数量);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通办范围
全国 预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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