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清关涉税走私处罚方式的正确方式
所谓走私,是故意逃避海关监管,将涉税货物或禁限管制货物(如毒品、象牙等),伪报或偷运进出境,导致偷逃税款或逃避国家禁限管制的行为。青岛进口物流网-进出口清关
一、哪些构成“走私犯罪”?
涉税走私偷逃税款个人超过人民币10万元以上,单位超过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
非涉税走私超过规定数量(见“两高”发布的法释【2014】10号《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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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走私犯罪”如何处理?
由海关缉私局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人民法院最终作出刑事判决,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三、哪些归为“走私行为”?
对走私情节较轻,偷逃税款或走私货物、物品在规定限值以下,没有超过起刑点的;
或者虽超过起刑点,但按刑事证据标准不构成“走私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四、“走私行为”如何处理?
在以上情况下,可以由海关直接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定性,没收走私货物,可以并处罚款。
五、对涉税走私行为的处罚
1、低瞒报价格走私
通过贸易渠道,当事人向海关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价格,低于实际成交价格,并故意隐瞒部分价格,采取虚假的价格单证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低瞒报价格的走私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这种走私行为的主要处罚方式是没收走私货物。青岛进口物流网-进出口清关
2、瞒报数量走私
通过贸易渠道,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口,应当如实申报货物的数量(包含重量和件数)。如果故意隐瞒部分货物数量未向海关申报,并采取相应瞒骗措施逃避海关监管,导致偷逃税款的,则构成走私行为,应依法没收走私货物。上述“走私货物”的认定范围为瞒报部分的货物,而不是全部涉案货物。
3、伪报品名走私
当事人伪报进出口货物名称,将高税率的货物申报为低税率的货物名称,达到偷逃税款牟利的目的,构成伪报品名的走私行为。此类走私案件处理,一般情况下没收全部涉案走私货物(伪报名称的货物),但实践中,个别案例考虑过罚相当的原则,也有仅没收偷逃税款占应纳税款的比例相对应的货物。青岛进口物流网-进出口清关
4、非设关地涉税走私
上述通过贸易渠道走私,采取瞒骗方法向海关申报,导致偷逃税款,其他国家也称之为“贸易瞒骗”。另外一种走私方式则比较简单粗暴,直接将应税普通货物从没有海关监管的地点运输或携带入境,海关称之为非设关地走私或绕关走私,老百姓平常印象中的走私主要指的就是这类走私。我国这类走私占较高比例,主要发生在沿海沿边地区,如广西、云南、广东和福建等地。
非设关地走私,不存在申报缴纳部分税款,以及隐瞒不报部分税款的问题,涉案货物的全部税款均被偷逃,作为走私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这类案件应当没收全部涉案货物。而且,其行为直接挑战海关进出口监管底线,现场查发的此类案件,只要超过起刑点的,一般均构成走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