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海關商檢注意事項有哪些?
商檢注意事項,外貿須知
分類範圍
一.法定檢驗報驗範圍
中國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或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有一部分進出口商品及其運輸工具必須經過商檢機构的檢驗。未經檢驗合格的,不能出口或不能在國內銷售,使用.這類商品及其運輸工具的報驗稱為法定檢驗報驗。
(一)進口商品法定檢驗範圍
1.列入<<種類表>>的進口商品;
2.有關國際條約、協議規定須經商檢機构檢驗的進口商品;
3.其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商檢機构檢驗的進口商品。
(二)出口商品及其運載工具法定檢驗報驗的範圍
1.列入<<種類表>>的出口商品;
2.出口食品的衛生檢驗;
3.貿易性出口動物產品的檢疫;
4.出口危險物品和<<種類表>>內商品包裝容器的效能檢驗和使用鑒定;
5.裝運易腐爛變質食品出口的船艙和集裝箱;
6.有關國際條約、協議規定須經商檢機构檢驗的出口商品;
7.其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商檢機构檢驗的出口商品。
二.法定檢驗報驗分類
根據<<商檢法>>及其<<商檢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對外經濟貿易關係人或者外國商檢機构可以根據有關契约的約定或自身的需要,申請或委託商檢機构辦理進出口商品鑒定業務,簽發鑒定證書。
商檢機构受理鑒定業務的範圍主要有:
(一)進出口商品的質量、數量、重量、包裝鑒定和貨載衡量;
(二)進出口商品的監視裝載和監視卸載;
(三)進出口商品的積載鑒定、殘損鑒定、載損鑒定和海損鑒定;
(四)裝載出口商品的船舶、車輛、飛機、集裝箱等運載工具的適載鑒定;
(五)裝載進出口商品的船舶封艙、艙口檢視、空距量測;
(六)集裝箱及集裝箱貨物鑒定;
(七)與進出口商品有關的外商投資財產的價值、品種、質量、數量和損失鑒定;
(八)抽取並簽封各類樣品;
(九)簽發價值證書及其它鑒定證書;
(十)其它進出口商品鑒定業務。
時間地點
一.進口
(一)屬於法定檢驗範圍內的進口商品,在到貨後,收貨人必須向卸貨口岸或者報關地的商檢機构辦理登記,由商檢機构在報關單上加蓋“已接受登記的印章”,海關憑此驗放。同時,收貨人還必須在規定的檢驗地點和期限內,向商檢機构報驗。
(二)法定檢驗範圍以外的進口商品,如果對外經濟貿易契约或者運輸合同約定由商檢機构檢驗,在進口到貨後應依契约所約定的檢驗地點向商檢機构報驗,如果契约沒有約定檢驗的地點,則在卸貨口岸,到達地或者商檢機构指定的地點向商檢機构報驗。
(三)大宗散裝商品,易腐變質商品以及卸貨時發現殘損或者數量、重量短缺的商品,必須在卸貨口岸或者到達地向當地商檢機构報驗。
(四)需要結合安裝調試進行檢驗的成套設備,機電儀產品以及在口岸打開包裝檢驗後難以恢復的商品,可在收、用貨人所在地向商檢機构報驗。
(五)法定檢驗範圍以外的進口商品,如果對外經濟貿易契约也未約定由商檢機构檢驗,收貨人應當按照契约的約定進行驗收,商檢機构應督促收貨人驗收並進行抽查檢驗。驗收不合格需要憑商檢機构檢驗證書索賠的,收貨人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的商檢機构申請檢驗出證。
(六)對關係國計民生、價值較高、科技複雜的重要進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設備,收貨人應當在對外經濟貿易契约中約定在出口國裝運前進行預檢驗、監造或者監裝,並保留到貨後最終檢驗和索賠權的條件。
二.出口
(一)屬於法定檢驗範圍的出口商品,發貨人應當於接到契约或信用證後備貨出口前,在商檢機构規定的地點和期限內向商檢機构報驗。屬於法定檢驗範圍以外的出口商品,如果對外經濟貿易合同約定由商檢機构檢驗的,也應按上述要求辦理。
(二)屬於在產地檢驗後需要在口岸換證出口的商品,發貨人應在商檢機构所規定的期限內向口岸商檢機构報請查驗換證。
(三)盛裝危險貨物出口的包裝容器以及屬於法定檢驗範圍內的出口商品包裝容器,包裝生產企業應在將包裝容器交付有關商品生產企業使用之前向商檢機构申報效能檢驗;在裝貨出口前,出口經營單位應向商檢機构申報使用鑒定。
(四)對裝運出口易腐爛變質的食品,冷凍品的船艙,集裝箱等運載工具,承運人,裝箱組織或代理人必須在裝運前向商檢機构申請清潔、衛生、冷藏、密固等適載檢驗。
(五)經商檢機构檢驗合格的出口商品或其運載工具,逾期報運出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