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旧机电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案例探讨】
【案例探讨】进口旧机电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
以下是案例的简介,当然我司的建议是货主完全可以发到境外,如比较近的香港,去做旧机电产品的装运前检验工作。
做完之后再发过来,这样,就证件全了。我们遇到过很多的这样的案例,大都如些操作的。
一、案情介绍
2007年6月18日, A公司委托B代理报检公司代理报检进口一批旧机电设备,共23台,价值2880000美元。经C检验检疫局审核报检证单及查验货物后发现,该23台设备进境日期(2007年5月14日)反而在报检资料所附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出具日期(2007年6月1日)之前,时间上存在着逻辑矛盾。同时,报检资料所附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中产品清单上规格型号栏目有涂改痕迹(将DDL-8700N7涂改为DDL-8700N)而且《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中所描述的设备与实际报检进口设备部分不一致(报检资料所附带的备案书中单针平车型号为DDL-8700N,装运前检验证书中为DDL8700-7)。
经调查, A公司于2007年5月14日从境外进口23台旧制衣设备,在B公司代理报检时被C检验检疫局告知缺少《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而不予受理;A公司为了取得《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没有按规定把存放在海关监管仓的拟进口设备退运到境外进行装运前预检验,而是在境外找到了与拟进口设备类似规格型号的23台设备后联系了中国检验有限公司进行了装运前检验并出具了《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随后,A公司将《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交给了B公司再次向C检验检疫局报检,企图蒙混过关。
据此,C检验检疫局认为A公司进口旧机电设备涉案货值巨大,变造《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情节严重,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处罚,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退货,并处罚款30000元。
二、分析
(一)案件责任人的认定。
案件调查过程中,A公司辩称,违法行为是该公司具体经办人员在没有请示公司领导同意的情况下自作主张的行为,请求检验检疫局予以谅解。但在调查中,A公司经办人员徐某反映该批货物进口报检时所有事项都及时汇报给了A公司领导,所有操作也都是在A公司领导的直接指示下进行,不存在A公司所说的自作主张的情况。A公司是该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应该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二)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问题。
B公司人员赵某辩称,她在开展代理报检工作时,只负责告诉委托人A公司缺少《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至于A公司如何办理她并不知情,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办案人员认为,代理报检单位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是《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明确要求。A公司拟进口货物并没有按规定退运到境外办理装运前预检验而是一直存放在海关监管仓库,不可能按规定取得真实有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B公司明知道这种情况却仍然凭A公司提供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这显然没有履行代理报检企业对委托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的义务,违反了《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应当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但B公司对A公司提供的报检资料没有尽到真实性合理审查的义务的法律责任,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不同意见。一是适用《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但是该款要求有“导致骗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关证单的结果的……”,而本案中没有发生检验检疫局通关单等证单被骗取的情况,故不能适用该条款。二是适用《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关于扰乱报检秩序的规定对该公司及其报检员进行处罚,但也有观点提出认为扰乱报检秩序主要包括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检活动;提供不真实情况,导致代理报检的货物不能落实检验检疫;泄露代理报检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借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名义向委托人收取额外费用;出让其名义供他人代理报检业务等行为,并不包括本案所述的行为。
三、启示
(一)关于案件办理。
证单审核等综合业务管理工作对发现违法线索十分重要。相关岗位同志需要提高对违法行为的敏感度,如果单证审核不够仔细,不能从报检日期、证书日期、到货日期等报检信息里发现异常,本案的违法行为可能就发现不了。
(二)关于旧机电类违法案件,主要包括两种类型:
1、是未按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包括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时决定对该批货物进行装运前检验,尚未进行预检验即已发货,或者预检验不合格禁止入境而仍然入境等情形。实践中,有以下情况:收货人取得《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备案书》后,误以为前置程序已经完成,直接指令境外供货人发货,收货人取得《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备案书》后,未能与境外供货人进行及时有效沟通,导致货物在未经装运前检验前被发运出港。
2、是未按照要求办理备案。如未办理备案而擅自进口的;办理备案时检验检疫机构决定不予备案,仍然进口的;违反有关申办备案时间的程序规定,货物发运或到港后向检验检疫机构隐瞒事实、骗取备案的;其他提交虚假备案资料骗取备案手续的;到货实际技术状况与备案资料不符合的等等。实践中,主要有以下违法事实:所对应的新机电产品属于非法检商品的,旧机电到港后收货人多直接向海关以旧报新;所对应的新机电产品为法检商品的,货物到港后,收货人可能将其作为新机电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也有可能径直向海关将其伪报为非法检货物冲关。还有一类比较特殊的情况是收货人本是与外商签订合同购买新机电产品,外商却违约将已经使用过的旧机电发货到港,这种情况下收货人主观上既无违法故意也无违法过失,本身也是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