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对某企罚款人民币28000元-只因为没准时复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18〕0100号
当事人:上海某进出口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鹤立西路88弄66号
法定代表人:乌兰娜布琪
海关代码:3116962888
当事人委托上海报关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进口)于2017年6月13日向海关以修理物品贸易方式申报进口轴承67289套,申报商品编号为84821020,申报价值FOB36369.7美元,进口报关单号222520171000193026。
经查,上述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前复运出境。经核定,该货物价值为人民币319175.25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税款保证金申请书、海关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述、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