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化妆品的把关从标签检验开始
——一起进口化妆品的退运给予的启示
[案情简介]
2008年4月,苏州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从日本进口了价值150000美元的染发后用护发素一批,进口化妆品属法检商品,苏州局卫检处接到口岸转过来的证单后安排检验人员实施现场检验。检验人员在现场检验过程中,公司都按要求提供了相关的官方证书以及进口许可批文和备案号,也有中文标签,但在标签的格式版面检验每一项目过程发现未注明生产日期。
[处理结果]
由于该批进口化妆品为日本,根据我国相关法规要求:
一、依据我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进口化妆品必须经卫生部的批准并获得“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
二、由于日本为列入“疯牛病”疫区的名单的国家,进口商需提供生产国出具的官方检疫证书,证明该批化妆品不含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牛、羊的脑及神经组织、内脏、胎盘和血液(含提取物)等动物源性原料成份。按中日达成的官方协议由日本厚生省和农林水产省分别出具官方证书;
三、按质检总局2006年第44号公告“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以及国质检食函[2006]293号“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范(试行)》的通知”必须对进口化妆品的标签实施格式版面检验和符合性检测;
苏州局检验人员根据情况及时向省局相关业务处室汇报后,责令该公司对该批化妆品作退运处理。
[分析意见]
在处理该案的过程中,事实很清楚,对照《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化妆品标签相关法规规定生产日期为必须标注的项目,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注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解释“卫生质量在3年内可能发生变化的化妆品,应当注明有效使用期限”因此生产日期是必须注明的,而有效期却根据具体品种来定。
公司解释日本化妆品法规对生产日期没有明确规定必须标注,但进口的化妆品是在中国销售,因此必须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
另外,进口食品、化妆品的检验把关成效不一定要通过检测到有毒有害物质,食品、化妆品的标签检验审核工作也可以起到非常重要的把关成效,从而避免消费者错用、误用不良食品、化妆品。
(责任编辑:深圳二手设备进口报关员)